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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法执字第1579号

曹洁与陕西高德世纪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1-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洁,陕西高德世纪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1579号申请执行人曹洁,女,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迟波,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高德世纪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210号。法定代表人陈臣安,总经理。曹洁与陕西高德世纪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洁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曹洁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陕西高德世纪商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转租权费70400元及经营损失9735元、诉讼费1785元、执行费1129元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新法执字第15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