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867号
原告:杜雅平。
委托代理人:任越、包巨峰,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伟锋。
被告:虞爱萍。上述二被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严洪祥,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雅平诉被告虞伟锋、虞爱萍确认车辆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雅平于200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雅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雅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杜雅平负担。
审 判 长 屠国均
审 判 员 钱舟琳
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