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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2867号

杜雅平与虞伟锋、虞爱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1-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867号

原告:杜雅平。

委托代理人:任越、包巨峰,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伟锋。

被告:虞爱萍。上述二被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严洪祥,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雅平诉被告虞伟锋、虞爱萍确认车辆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雅平于200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雅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雅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杜雅平负担。

审 判 长  屠国均

审 判 员  钱舟琳

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