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2401号
原告:陆某。
被告:邱某。本院于2008年10月30日受理原告陆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陆某于200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离婚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要求撤回离婚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回离婚起诉。本案受理费2350元,收取计150元(已预缴1175元),由原告陆某负担,余款退回。
审判员 沈定连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顾妍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