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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2401号

陆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1-2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陆某,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2401号

原告:陆某。

被告:邱某。本院于2008年10月30日受理原告陆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陆某于200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离婚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要求撤回离婚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回离婚起诉。本案受理费2350元,收取计150元(已预缴1175元),由原告陆某负担,余款退回。

审判员  沈定连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顾妍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