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2137号 原告昌图县亮中桥镇亮中村民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肖大勇。 委托代理人杨娜。 被告张桂华,女。 委托代理人史颖(系被告女儿),女。 委托代理人刘俊士(系被告女婿),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亮中桥镇亮中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桂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充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昌图县亮中桥镇亮中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昌图县亮中桥镇亮中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季忠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