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二终字第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凌勤通讯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芙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伊瑜。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许海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正松。
原审
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学力。上诉人嘉兴凌勤通讯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勤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嘉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汤玲丽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陈建勋、余音参加的合议庭。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凌勤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凌勤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凌勤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9651元,减半收取54825.50元,由上诉人凌勤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玲丽
代理
审判员 陈建勋
代理
审判员 余 音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