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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二终字第215号

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嘉兴凌勤通讯器件有限公司、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1-2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兴凌勤通讯器件有限公司,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二终字第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凌勤通讯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芙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伊瑜。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许海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正松。

原审

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学力。上诉人嘉兴凌勤通讯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勤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嘉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汤玲丽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陈建勋、余音参加的合议庭。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凌勤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凌勤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凌勤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9651元,减半收取54825.50元,由上诉人凌勤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玲丽

代理

审判员  陈建勋

代理

审判员  余 音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