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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一初字第1373号

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1-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1373号原告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汪信文。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0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审判员  方敏俊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嘉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