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曰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世兴。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宁波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侵犯商标专有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宁波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在接到原审法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应向健
代理
审判员 周卓华
代理
审判员 高毅龙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