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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048号

夏祝花、娄阿友等与徐垚、张本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1-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垚,夏祝花,娄阿友,娄生传,娄建飞,张本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栾如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祝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娄水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阿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娄国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生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建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本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艺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公鑫。

上诉人徐垚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一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8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垚及其委托代理人栾如智、被上诉人夏祝花之委托代理人娄水根、被上诉人娄阿友之委托代理人娄国良、被上诉人娄生传、娄建飞、被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黄公鑫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本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一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章建荣

代理

审判员  毛振宇

代理

审判员  方 艳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