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4985号
原告:应金校。
委托代理人:XX根、钱苏锋。
被告:袁国强。
委托代理人:金国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金校诉被告袁国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9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寿宝泉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茹亮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应金校与袁国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4985号
原告:应金校。
委托代理人:XX根、钱苏锋。
被告:袁国强。
委托代理人:金国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金校诉被告袁国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9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寿宝泉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茹亮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