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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4985号

应金校与袁国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1-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应金校,袁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4985号

原告:应金校。

委托代理人:XX根、钱苏锋。

被告:袁国强。

委托代理人:金国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金校诉被告袁国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9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寿宝泉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茹亮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