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一终字第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跃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亭桥女人房屋置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东波。
上诉人施端为与被上诉人嘉善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善亭桥女人房屋置换有限公司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8月26日作出的(2008)嘉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施端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时,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送达后,其仍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依法负有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施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嘉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其荣
代理
审判员 周红敏
代理
审判员 田建萍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