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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一终字第262号

施端与嘉善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善亭桥女人房屋置换有限公司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1-2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施端,嘉善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善亭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一终字第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跃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亭桥女人房屋置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东波。

上诉人施端为与被上诉人嘉善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善亭桥女人房屋置换有限公司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8月26日作出的(2008)嘉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施端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时,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送达后,其仍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依法负有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施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嘉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其荣

代理

审判员  周红敏

代理

审判员  田建萍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