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安商初字第2026号
原告:戴伟国。
被告:李正道。
被告:王毓萍。
原告戴伟国诉被告李正道、王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
审判员马琴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8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本案。原告戴伟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正道、被告王毓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伟国诉称,被告李正道和被告王毓萍系夫妻,被告李正道因事向原告借款四次,总计借款25000元,到期后,被告未归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认为,被告李正道的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王毓萍依法应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故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诉请。被告李正道、王毓萍未作答辩。原告戴伟国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条4份,用以证明被告李正道于2008年5月6日至2008年8月7日向原告共借款2.5万元,之后,被告李正道未予归还的事实。证据二,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用以证明两被告于1994年12月30日结婚登记的事实。两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对原告举证的证据认证认为,两被告未到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5月6日至2008年8月7日,被告李正道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合计2.5万元,并出具借条四份。双方除对2008年5月6日的0.5万元没有约定归还日期之外,其余借款均约定有还款时间。被告李正道、王毓萍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戴伟国持有的借条载明的被告李正道借款事实明确,其借贷关系为合法有效。被告李正道应在原告主张权利之后的合理期限内履行返还借款之义务。
被告李正道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与被告王毓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被告王毓萍未向本院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其应对被告李正道的借款承担连带返还之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正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戴伟国借款2.5万元。
二、被告王毓萍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15元(已减半),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琴芳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别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