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556号
原告:绍兴县祥鹰彩印厂。
诉讼代表人:朱水根。
委托代理人:黄宝根。
被告:鑫润(临清)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港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祥鹰彩印厂诉被告鑫润(临清)印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祥鹰彩印厂于2008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祥鹰彩印厂撤回对被告鑫润(临清)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0元,减半收取5,6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20元,合计10,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峰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