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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556号

绍兴县祥鹰彩印厂与鑫润(临清)印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1-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绍兴县祥鹰彩印厂,鑫润(临清)印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556号

原告:绍兴县祥鹰彩印厂。

诉讼代表人:朱水根。

委托代理人:黄宝根。

被告:鑫润(临清)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港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祥鹰彩印厂诉被告鑫润(临清)印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祥鹰彩印厂于2008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祥鹰彩印厂撤回对被告鑫润(临清)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0元,减半收取5,6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20元,合计10,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峰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