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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2270号

张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2270号

原告:张某。

被告:兰某,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好,原告于200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150元。

代理

审判员  何晓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