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刑执字第3387号罪犯柏映汶。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7日作出了(2007)甬仑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柏映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08年1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柏映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柏映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柏映汶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柏映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桂琴
审 判 员 陈作岚
审 判 员 陆慧慧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陈维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