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汉行初字第43号申请人汉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谢克艾,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冯顺华,该局稽查队负责人。被申请人汉阴县涧池镇敖仁勇建材经销店。申请人汉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因被申请人汉阴县涧池镇敖仁勇建材经销店销售的2CM12、2CM14、2SG12三种型号热轧带肋钢筋为不合格产品,为此申请人汉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汉阴县涧池镇敖仁勇建材经销店作出了汉质技监罚字[2008]0623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汉阴县涧池镇敖仁勇建材经销店在该决定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所规定的义务,故汉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汉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所作出的汉质技监罚字[2008]0623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汉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汉质技监罚字[2008]0623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刘建平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高泽留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