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甬刑执字第3437号

袁国华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袁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刑执字第3437号罪犯袁国华。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2日作出了(2006)甬海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国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08年1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国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国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袁国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国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桂琴

审 判 员 陈作岚

审 判 员 陆慧慧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