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刑执字第3504号罪犯卢先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了(2008)甬镇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先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2008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卢先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先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组织的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卢先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先波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桂琴
审 判 员 陈作岚
审 判 员 陆慧慧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陈维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