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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693号

魏刚与陕西金孚化工有限公司、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1-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刚,陕西金孚化工有限公司,罗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693号原告魏刚,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陕西金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文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韬,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鹏,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刚与被告陕西金孚化工有限公司、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74.5元。

审 判 长  王万民

审 判 员  石丽屏

代理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