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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龙执字第948号

王芙蓉与王健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1-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芙蓉,王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龙执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王芙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钜,系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健华(别名王良)。申请执行人王芙蓉与被执行人王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龙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王芙蓉与被执行人王健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被执行人王健华已履行了第一期款项22500元,余款依和解协议未到期。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龙执字第9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王健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芙蓉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 伦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崇林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龙执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王芙蓉,女,194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桥北前街5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钜,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下垟街519号,系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健华(别名王良),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东坦78号。申请执行人王芙蓉与被执行人王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龙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王芙蓉与被执行人王健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被执行人王健华已履行了第一期款项22500元,余款依和解协议未到期。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龙执字第9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王健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芙蓉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潘伦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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