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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龙执字第696号

徐立明、夏叶芳与宋正强、温州市龙湾区海城第二小学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1-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立明,夏叶芳,宋正强,温州市龙湾区海城第二小学,涂圣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龙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徐立明,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意大利共和国都灵省马洛纳街**号(VIAMALONE24TORINOITALIA)。申请执行人夏叶芳,女,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意大利共和国都灵省科瑞索·安纳利街***号(CORSOGAGNELLI148TORINOITALIA)。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良鹤、沈宏辉,浙江××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正强。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海城第二小学,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胡树良,校长。被执行人涂圣铃。申请执行人徐立明、夏叶芳与被执行人宋正强、温州市龙湾区海城第二小学、涂圣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温民四终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海城第二小学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96380.25元的赔偿责任。被执行人宋正强(系四川自贡市人)已刑满释放,系外来务工人员,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涂圣铃已居住国外,其房产(已抵押银行)已被本院查封,但一时不宜处理。申请人要求延期执行。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龙执字第6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徐立明、夏叶芳发现被执行人宋正强、涂圣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 伦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晓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龙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徐立明,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意大利共和国都灵省马洛纳街24号(VIAMALONE24TORINOITALIA)。申请执行人夏叶芳,女,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意大利共和国都灵省科瑞索·安纳利街148号(CORSOGAGNELLI148TORINOITALIA)。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良鹤、沈宏辉,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正强,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富全镇舒安村17组。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海城第二小学,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中星村。法定代表人胡树良,校长。被执行人涂圣铃,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塘梅路20号。申请执行人徐立明、夏叶芳与被执行人宋正强、温州市龙湾区海城第二小学、涂圣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温民四终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海城第二小学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96380.25元的赔偿责任。被执行人宋正强(系四川自贡市人)已刑满释放,系外来务工人员,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涂圣铃已居住国外,其房产(已抵押银行)已被本院查封,但一时不宜处理。申请人要求延期执行。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龙执字第6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徐立明、夏叶芳发现被执行人宋正强、涂圣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潘伦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晓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