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607号
原告:周小刚。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伟臣,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金德利布行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刚诉被告黄伟臣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刚撤回对被告黄伟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沈 烨
代理
审判员 李籽苏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