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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泰执字第359-2号

黄细陈与齐日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1-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细陈,齐日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泰执字第359-2号申请执行人黄细陈。被执行人齐日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细陈与被执行人齐日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齐日圣与鲍亚妃于1998年4月30经登记结婚(结婚证号:罗婚字第109号),可供执行财产均为其夫妻共有,且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发生在齐日圣与鲍亚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鲍亚妃为本案被执行人(又名鲍雪娅,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欧卫忠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晓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