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2309号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庆东福利化工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惠西村。法定代表人卞维华,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韩乃兵。被告李振君,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惠西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庆东福利化工厂与被告李振君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庆东福利化工厂于2008年11月13日以其准备与对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庆东福利化工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60元。
代理
审判员 杨扬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