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1278号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章献彪,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昌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徐卫平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欣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