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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一初字第1278号

徐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1278号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章献彪,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昌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徐卫平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欣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