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奎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陈金波。被执行人刘新友。被执行人夫李云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波与被执行人刘新友、李云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07)奎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介东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惠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