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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奎执字第352号

陈金波与刘新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1-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金波,刘新友,夫李云云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奎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陈金波。被执行人刘新友。被执行人夫李云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波与被执行人刘新友、李云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07)奎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介东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惠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