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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鼓执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佘俭与被执行人章南开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1-1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佘俭,章南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鼓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佘俭,男,1952年6月8日生,汉族,住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执行人章南开,男,1949年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佘俭与被执行人章南开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17日作出的(2005)鼓民一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前妻马淑君为被执行人,本院组织合议庭裁定追加马淑君为被执行人,被追加人马淑君提出异议,本院正在审查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6)鼓执字第4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徐海军执行员 管 峰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一十二日

书记员 朱启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