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405号原告何静,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西安人,现住西安高新枫叶新都市A区。被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区科技7路3号水晶岛康体中心四楼。法定代表人李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宁辉、苏谦,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静诉被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自行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何静诉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自行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郭天鲁
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
人民陪审员 马恩州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