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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民初字第3003号

李钊钊与杨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钊钊,杨万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3003号原告李钊钊,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黎族。被告杨万东,男,出生年月未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钊钊与被告杨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钊钊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钊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钊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钊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可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小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