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3003号原告李钊钊,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黎族。被告杨万东,男,出生年月未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钊钊与被告杨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钊钊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钊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钊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钊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可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小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