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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林民初字第00335号

鞠某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1-12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鞠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林民初字第00335号 原告鞠某,男,55岁,个体户,住林西县。 被告马某,女,48岁,个体户,住林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诉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盖 钦

审判员 江春华

审判员 张福明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则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