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鸣犊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西安九兴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晋阳商标印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西长证执字第002号执行证书,于
二00八年十月九日向被执行人西安九兴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和西安晋阳商标印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西安九兴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和西安晋阳商标印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壹佰肆拾柒万零肆仟玖佰捌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阮拥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