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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乐行执字第149号

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孙红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1-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孙红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乐行执字第149号

申请人: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清顺,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相千,昌乐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所长。

被执行人:孙红红申请人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孙红红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孙红红工商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世明

审 判 员  李在兴

代理

审判员  穆彦庆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元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