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3299号原告石高峰,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唐亚静,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高峰与被告唐亚静承揽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高峰于200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高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高峰撤回起诉。诉讼费850元由原告石高峰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钰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