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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民初字第3299号

原告石高峰与被告唐亚静承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1-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高峰,唐亚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3299号原告石高峰,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唐亚静,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高峰与被告唐亚静承揽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高峰于200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高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高峰撤回起诉。诉讼费850元由原告石高峰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钰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