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4676号原告福建明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北段**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吴明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光,男,汉族,1973年12月8日出生,陕西西安人,现住西安市高新博士路田园都市**。被告李建军,男,汉族,1981年7月22日出生,陕西西安人,现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明辉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明辉机电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明辉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35元。
代理
审判员 郭天鲁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