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9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负责人杨永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铁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明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永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永祥。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一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于2008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4293元,减半收取2146.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单卫东
审 判 员 楼晓东
代理
审判员 王安洁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