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513号原告浙江绍兴中环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金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加祥。被告孙建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中环整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建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绍兴中环整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屠国均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