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昝清友。被告杨龙,现下落不明。被告刘峰,西安市灞桥区省建材机械厂职工。
原告昝清友与被告杨龙、刘峰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昝清友诉称,其自2007年7月至2007年10月在被告杨龙开办的饭店打工,至2007年10月10日共拖欠其工资6000元整。结工资时饭店经理刘峰受杨龙委托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6000元整。后经多次催要,杨龙仅给付1500元,尚欠450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杨龙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杨龙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昝清友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全额退付,退付原告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屈 蓉
代理
审判员 杨 扬
代理
审判员 胡军卫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