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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1543号

昝清友与杨龙、刘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昝清友,杨龙,刘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昝清友。被告杨龙,现下落不明。被告刘峰,西安市灞桥区省建材机械厂职工。

原告昝清友与被告杨龙、刘峰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昝清友诉称,其自2007年7月至2007年10月在被告杨龙开办的饭店打工,至2007年10月10日共拖欠其工资6000元整。结工资时饭店经理刘峰受杨龙委托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6000元整。后经多次催要,杨龙仅给付1500元,尚欠450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杨龙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杨龙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昝清友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全额退付,退付原告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屈 蓉

代理

审判员 杨 扬

代理

审判员 胡军卫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