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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西民二终字第1206号

叶青华与陕西旭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陕西旭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叶青华,张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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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西民二终字第1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旭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昆明路18号。法定代表人党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兰君,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回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青华。委托代理人薛秀英,女,194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张静。(未到庭)上诉人陕西旭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7)雁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旭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08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旭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旭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为143元,由上诉人陕西旭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 兰

代理

审判员  赵红亮

代理

审判员  张 珺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仇一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