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西民二终字第1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旭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昆明路18号。法定代表人党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兰君,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回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青华。委托代理人薛秀英,女,194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张静。(未到庭)上诉人陕西旭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7)雁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旭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08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旭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旭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为143元,由上诉人陕西旭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 兰
代理
审判员 赵红亮
代理
审判员 张 珺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仇一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