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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行执字第59号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马宏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碑行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本市东县门**号。法定代表人余森宝,主任。委托代理人邢灵杰、严丽君。被执行人马宏伟,职业不详。2008年9月17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的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其2008年6月10日作出的市拆裁字(2008)26号《拆迁安置裁决书》。本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在执行的过程中,以该具体行政行为未进行司法审查为由,遂将该案移送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马宏伟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马宏伟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经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市拆迁办所作的市拆裁字(2008)26号《拆迁安置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马宏伟送达后,拆迁人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改办)不服该裁决书,200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8年7月30日以(2008)碑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区城改办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业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行终字第11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申请执行人市拆迁办所作的市拆裁字(2008)26号《拆迁安置裁决书》。被执行人马宏伟未提出异议,该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已经过司法审查,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故申请执行人市拆迁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所作的市拆裁字(2008)26号《拆迁安置裁决书》准予执行。

审 判 长 王育英

审 判 员 张 鹏代

审判员 张 彬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