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737号原告张宁,女,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被告陈光耀,男,1957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告焦佩,男,1963年3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宁诉被告陈光耀、焦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宁于200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何欢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