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上刑初字第32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续卿。2008年5月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XX才、张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8)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续卿犯受贿罪,于200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涛、代理检察员田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续卿及其辩护人XX才、张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冯续卿利用其担任原杭州卷烟厂卷包车间副主任和浙江中烟工业有限公司杭州制造部卷包车间副主任,负责管理车间机器设备的便利条件,多次收受配件供应商浙江慈溪迪胜烟草机械有限公司陆某、上海新城烟草机械配件厂蔡某、天驰天新机电技术配套(天津)有限公司焦某、杭州笕桥车辆厂袁某等4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3万元。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批复、营业执��、干部任免职务审批表、任某通知、身份证明、银行对帐单、扣押款物清单、预收款票据、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冯续卿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续卿基本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但辩称陆某送的钱款里有10万元左右是因为自己为他们画图纸。被告人冯续卿的辩护人认为陆某送给冯续卿的24万元中包含有提供图纸的感谢费,其中10万元有劳务费的性质。被告人冯续卿在侦查期间检举他人,并已移送起诉,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立功。且被告人冯续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赔了赃款,要求对其从轻和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冯续卿利用其担任原杭州卷烟厂卷包车间副主任和浙江中烟工业有限公司杭州制造部卷包车间副主任,负责管理车间机器设备的便利条件,多次收受配件供应商浙江慈溪迪胜烟草机械有限公司陆某、上海新城烟草机械配件厂蔡某、天驰天新机电技术配套(天津)有限公司焦某、杭州笕桥车辆厂袁某等4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3万元。分述如下:1、2003年至2008年期间,浙江慈溪迪胜烟草机械有限公司的陆某为了与冯续卿搞好关系,从而能够在杭州卷烟厂获得更多的业务,多次送给被告人冯续卿财物,共计人民币24万元。(1)2003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冯续卿收受陆某现金共计5万元。其中,2005年上半年,在慈溪杭州湾大酒店,陆某送给被告人冯续卿现金人民币3万元;此外,2003年至2005年间,陆某还多次送钱给冯续卿,每次金额数千元不等,共计人民币2万元;(2)2006年上半年,陆某在慈溪汽车站送给被告人冯续卿现金人民币3万元。此外,在2006年间,陆某还到被告人冯续卿家中送过两次钱,总计人民币8万元;(3)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冯续卿开车到��溪,在其第二天返回杭州时,陆某送给冯续卿现金人民币3万元;(4)2008年3月,陆某在被告人冯续卿家里送给冯续卿现金人民币5万元。2、2005年至2008年期间,上海新城烟草机械配件厂的蔡某为了使自己公司生产的压花辊产品能够在杭州卷烟厂正式使用,以及为了能够从杭州卷烟厂获得更多的业务,多次送给被告人冯续卿现金,共计人民币18万元。(1)2005年春节前,蔡某在冯续卿家的小区门口送给冯续卿现金人民币3万元;2005年9、10月份,蔡某在上海火车站送给冯续卿现金人民币3万元;(2)2006年春节前,蔡某在冯续卿的办公室送给冯续卿现金人民币3万元;(3)2007年春节前,蔡某在冯续卿家的小区门口送给冯续卿现金人民币3万元;(4)2008年春节前,蔡某在冯续卿家的楼下送给冯续卿现金人民币3万元;2008年5月5日,蔡某在冯续卿的办公室送给冯续卿现金人民币3万元。3、2007年11月,天驰天新机电技术配套(天津)有限公司的焦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冯续卿在工作上的配合,以及为了在日后的业务往来中,能够继续得到冯续卿的配合,通过冯续卿女儿的银行帐号,送给冯续卿人民币10万元。4、2007年至2008年期间,杭州笕桥车辆厂的袁某为了和冯续卿搞好关系,能够在杭州卷烟厂多做一些业务,多次送给冯续卿财物,共计人民币1万元。其中,2007年春节前,袁某在冯续卿家的小区门口送给冯续卿现金人民币3000元;2007年上半年,袁某在冯续卿家的楼下送给冯续卿一张金额为2000元人民币的加油卡;2008年春节前,袁某在冯续卿家中送给冯续卿现金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冯续卿的家属已为其退赔赃款人民币53万元。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批复,证明浙江中烟工业公司与杭州卷烟厂、宁波卷烟厂合并重组成一个法人实体,继续使用“浙江中烟工业公司”的名称,是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营业执照,证明1993年成立的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卷烟厂是全民所有制企业。(3)关于冯续卿的身份证明、干部任免职务审批表、文件,证明被告人冯续卿在杭州卷烟厂、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某情况。(4)被告人冯续卿原有供述、悔过书,证明被告人冯续卿的任某情况、工作职责。以及被告人冯续卿收受陆某、蔡某、焦某、袁某财物的事实。(5)证人陆某证言,证明陆某为了与杭州卷烟厂的业务送给被告人冯续卿共计24万元人民币的事实。(6)证人蔡某证言,证明2005年至2008年见蔡某为了自己公司与杭州卷烟厂的业务送给冯续卿共计人民币18万元的事实。(7)证人焦某证言,证明为了天驰天新机电技术配套(天津)有限公司与杭州卷烟厂的业务关系,其通过冯续卿女儿的银行帐户送给冯续卿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8)证人袁某证言,证明其为了杭州卷烟厂的业务三次送给被告人冯续卿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事实。(9)证人郑某、冯某证言,证明被告人冯续卿家里的收入情况。(10)银行对帐单,证明焦某往冯某的帐户中打入款项10万元的事实。(11)搜查笔录、扣押款物清单,证明涉案款物的搜查、扣押情况。(12)预收款票据,证明被告人冯续卿的退赃情况。(1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冯续卿的归案情况。(1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冯续卿的身份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冯续卿及其辩护人关于陆某送给冯续卿的24万元中包含有提供图纸的感谢费,其中10万元有劳务费性质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陆某的浙江慈溪迪胜烟草机械有限公司为杭州卷烟厂提供零件、改造设备等均是与设备科、烟机科联系。为方便生产厂家制造,由一线使用的车间提供所使用零件等的测绘性质的图纸交给设备科、烟机科或直接交给迪胜公司或者由生产厂家派人上门测量绘制。该种行为与被告人冯续卿的职务行为有紧密关联,不能认定为被告人冯续卿的个人劳务行为。而且事实上被告人冯续卿与陆某对图纸问题从无相关约定。而迪胜公司也未将给被告人冯续卿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或图纸费入账。因此被告人冯续卿及其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冯续卿在侦查期间检举他人,并已移送起诉,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冯续卿只是向检察机关提出自己的怀疑,猜测陆某与张涛可能有经济上的不正常来往,并未提供破案的具体线索,不符合立功的规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续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续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
二、扣押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53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莹
人民陪审员 魏光波
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陈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