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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4916号

林某与全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0-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林某,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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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4916号原告林某。委��代理人刘钢涛。被告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全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黎晓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