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4916号原告林某。委��代理人刘钢涛。被告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全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黎晓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琴 来自:
林某与全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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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4916号原告林某。委��代理人刘钢涛。被告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全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黎晓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