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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3328号

程长有与刘华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长有,刘华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328号原告程长有,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被告刘华龙,男,职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长有与被告刘华龙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长有于200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长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长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

审判员  袁换香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