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328号原告程长有,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被告刘华龙,男,职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长有与被告刘华龙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长有于200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长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长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
审判员 袁换香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