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柘法慈民初字第797号原告李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赵文甫,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赵文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22日以二人己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长 :孙振兴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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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赵文甫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柘法慈民初字第797号原告李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赵文甫,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赵文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22日以二人己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长 :孙振兴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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