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柘法慈民初字第797号

李某甲与赵文甫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0-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赵文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柘法慈民初字第797号原告李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赵文甫,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赵文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22日以二人己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长 :孙振兴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文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