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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甬刑执字第3226号

潘祁胜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潘祁胜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0-2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祁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刑执字第3226号罪犯潘祁胜。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了(2007)甬东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祁胜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看守所2008年10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潘祁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祁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潘祁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潘祁胜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红

审 判 员  陈作岚

审 判 员  陆慧慧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