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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蓝行初字第22号

侯敏玲与蓝田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敏玲,蓝田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蓝行初字第22号原告侯敏玲,女,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蓝田甚县人,农民。被告蓝田县公安局。住所地:本县玉泉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相民,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锋,男,该局法制科于部。委托代理人员西勇,男,该局华骨分局民警。

原告侯敏玲不服被告蓝田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0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甲,原告侯敏玲于2008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当事人目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香利

审 判 员  黄 娟

代理

审判员  杨竹超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