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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一初字第777号

原告张元伟诉被告柳林森一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元伟;柳林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777号原告张元伟,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柳林森,男,194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伟诉被告柳林森一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伟于2008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元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伟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

代理

审判员  董妮娜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