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777号原告张元伟,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柳林森,男,194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伟诉被告柳林森一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伟于2008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元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伟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
代理
审判员 董妮娜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