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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585-1号

李建与张纪虎、贾得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建,张纪虎,贾得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585-1号原告李建,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禹城市人。被告张纪虎,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委托代理人纪海燕,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得印,男,成年,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代表人张龙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斌,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与被告张纪虎、贾得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于2008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周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承担。

审 判 长  何国防

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

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