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任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18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付原告150元。
审判员 苏谦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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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任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18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付原告150元。
审判员 苏谦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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