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湖民三初字第35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honamerigeault。委托代理人邹杏明、王强。被告姚海根。
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海根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海根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丹红
审 判 员 茹卫泽
代理
审判员 沈国祥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