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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湖民三初字第35号

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海根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当事人
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姚海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湖民三初字第35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honamerigeault。委托代理人邹杏明、王强。被告姚海根。

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海根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海根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丹红

审 判 员  茹卫泽

代理

审判员  沈国祥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