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永民初字第000277号原告卢某某,女,永寿县永太乡。被告赵某某,男,住址、身份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
审判长 荔智高
审判员 苏建波
审判员 杨修仓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严永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卢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永民初字第000277号原告卢某某,女,永寿县永太乡。被告赵某某,男,住址、身份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
审判长 荔智高
审判员 苏建波
审判员 杨修仓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严永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