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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永民初字第000277号

卢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10-1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卢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永民初字第000277号原告卢某某,女,永寿县永太乡。被告赵某某,男,住址、身份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

审判长  荔智高

审判员  苏建波

审判员  杨修仓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严永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